安徽省環境地方標準《巢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以下簡稱《巢湖標準》)近期正式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由于巢湖流域社會經濟發展加快,流域水污染總負荷一直處于高位態勢,巢湖湖區富營養化程度雖然有所改善,但仍處于富營養化狀態,部分主要入湖河流由于缺乏地表徑流,水質仍處于劣Ⅴ類。根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環保廳會同省質監局編制了《巢湖標準》。
據安徽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巢湖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巢湖流域范圍內實施。具體執行范圍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巢湖標準》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要求,抬高流域內工業企業進入門檻,有利于淘汰污染型落后企業和產業升級,顯著減少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進一步改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湖體富營養化狀況,促進巢湖流域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巢湖流域及安徽省經濟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