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安徽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安徽省十二屆人大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湖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湖泊水質異常、水污染、藻類防控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為了湖泊保護名錄納入湖泊有更切實可行的劃定標準,草案修改稿提出,常年水面面積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規劃區內的湖泊、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湖泊,應當納入湖泊保護名錄。具體保護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了湖泊保護規劃的法律效力,規定“湖泊保護規劃是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從事養殖、種植、城鄉建設、房地產和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
規模化的畜禽集中養殖的大量畜禽糞便,是造成湖泊污染的因素之一,科學規劃畜禽養殖區域,支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對防治湖泊污染具有重要意義。草案修改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湖泊流域內畜禽飼養區域,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等方式實現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減少畜禽養殖污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湖體。”
我省還將加強對湖泊的監督管理,建立應急管理機制。草案修改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湖泊水質異常、水污染、藻類防控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草案修改稿還對一些關于湖泊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違法行為處罰額度由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調整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在湖泊管理范圍內圍(填)湖造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